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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河北省粮油生产重点强农惠农政策明白纸

发布日期: 2025-02-18  来源:农业农村局 字体:    打印 分享:

为全面提高国家及我省粮油类重点强农惠农政策可及度、知晓度、便利度,省农业农村厅编制了粮油生产重点强农惠农政策明白纸,梳理了部分国家和省级粮油生产强农惠农政策,逐一列明政策依据、资金来源、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办理流程等内容,现将政策发布如下,以便广大农民、市场主体、基层干部和社会各界了解强农惠农政策,助推我省“三农”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小麦“一喷三防”(国家和省级政策)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78号)与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省级粮油保障资金的通知》(冀财农〔2024〕110号)。

(二)支持内容。支持全省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

(三)资金来源。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

(四)补助对象。开展小麦“一喷三防”的专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服务主体,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

(五)补助环节。小麦“一喷三防”所需的作业补贴与药剂、叶面肥等物化补助。

(六)办理流程

1.制定补贴实施方案。各项目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主体、技术路径、操作方式、保障措施等内容。

2.组织实施。县(市、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为组织实施主体,项目要按照当地财政相关要求实施。

(1)采用“物化”补贴方式。采用物化招标或其他方式,采购小麦“一喷三防”所需的药剂及叶面肥等。

(2)采用“作业”补贴方式。采用招标、公开遴选或其他方式,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组织实施,确定有资质的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作为“一喷三防”实施主体,集中开展统防统治作业。

(3)采用“物化”、“作业”补贴结合方式。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采购小麦“一喷三防”所需的药剂、叶面肥及购买社会化服务。

3.项目验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重点查验任务面积、实施效果等。

4.补助资金支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助资金支付给开展小麦“一喷三防”的专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服务主体,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户。

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国家和省级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高油高产大豆推广应用“十百千”行动方案》的通知(农办发〔2024〕14号)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轮作休耕、油菜扩种、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发〔2024〕7号)。

(二)支持内容。推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根据区域特点选择春播或夏播方式。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技术模式一般实行大豆播种4—6行,玉米播种2—4行。鼓励各市县在保障净作大豆种植面积不减少的基础上,在玉米田实施大豆玉米复合种植。部分市县可探索高粱、谷子等作物与大豆间作或套种,在保障当地粮油面积任务的同时多增加大豆种植面积。

(三)资金来源。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

(四)补助对象。主要为承担业务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和农户。

(五)补助标准。对承担示范推广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的,中央按每亩150元左右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助,省级按每亩50元标准进行配套,每亩补贴标准达到200元。资金主要弥补播种、施肥、打药、收获等环节增加的成本。

(六)办理流程

1.分解任务。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省级下达各市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目标分解到县,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任务清单分解到乡(镇)、村,落实到主体、地块。

2.制定方案。各项目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任务区域、技术路径、操作方式、保障措施等内容。

3.组织实施。各项目县(市、区)结合春耕和夏收夏种,将复合种植任务落实到主体、地块,确保任务落实。

4.县级验收。县(市、区)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重点查验任务面积、技术路径等,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

5.兑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通过“一卡(折)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承担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任务的实施主体。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国家政策)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

2.《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

3.《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农〔2024〕21号)

4.《河北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冀财办〔2021〕21号)

(二)资金来源。中央财政资金。

(三)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户承包集体机动地和农户承包地转租转包的,原则上对承租(包)者进行补贴。原承租(包)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农民意愿,按承租(包)合同的约定补贴。

(四)补贴依据。根据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扣除其中的按规定转为非耕地的土地面积、退耕还林土地面积,再加上新增耕地的实际种植面积确定。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五)补贴标准。各地根据收到的补贴资金总量、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专户结余资金规模以及本级核实确定的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综合测算确定,通过“一卡(折)通”直接发放。严禁擅自统筹使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以及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

(六)办理流程

1.制定补贴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制定本县域年度耕地地力补贴发放实施方案,明确补贴对象、补贴依据、操作办法、公开公示要求等。

2.核实补贴对象和面积。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乡镇对本区域内符合补贴条件的补贴面积和农户基础信息进行统计、核实、汇总。村级组织应建立基础信息台账,组织农户在摸底表中签字、按手印;乡镇建立公示台账,对各村摸底上报的补贴面积等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加盖乡镇、村公章后以村为单位在各村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除涉及个人隐私外,补贴信息至少包括补贴对象姓名、所在乡镇村、补贴金额、监督电话等内容。

3.县级审核。公示期结束后,乡(镇)政府将补贴面积汇总表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进行比对审核。审核结束后,根据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以及补贴资金总额,计算本县(市、区)补贴标准,确定分户补贴金额,加盖公章后以村为单位在村信息公开栏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7天。

4.补贴资金发放。第二轮公示期满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通过“一卡(折)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受益农户。

四、扩种油菜(国家政策)

(一)政策背景。发展油菜生产是拎稳“油瓶子”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绿色种植制度的重要内容。推动油菜扩种利于稳步提升我国油料产能和自给率,进一步增强我国油料稳定安全供给力。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轮作休耕、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4〕7号)安排部署,我省首次列入油菜扩种省份。2025年计划利用提前下达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3000万元,继续开展油菜扩种。

(二)任务目标。2025年全省承担全国油菜扩种任务20万亩。

(三)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项目县开发利用冬闲田扩种油菜。本着促进全县油菜面积扩大目的,由项目县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确定补贴办法和补贴对象,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油菜扩种任务。鼓励选择一批重点乡镇或行政村开展整建制推进,提升实施示范效果。承担休耕任务的地块同一年度内不得实施油菜扩种项目。

(四)支持环节和补助标准。补贴资金重点用于油菜播种、生产环节。项目县可以采取直补方式,也可以通过购买种子等实物或社会化服务,提高可操作性和实效性。采取直补方式的实行先种后补,采取购买实物或社会化服务方式的要执行政府采购规定。亩补助不高于150元。

(五)办理流程

1.分解任务。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任务清单分解到乡(镇)、村,落实到主体、地块。

2.制定方案。各项目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内容、任务区域、技术路径、操作方式、保障措施等内容。

3.组织实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与承担任务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协议书(一式三份),明确实施面积、补贴资金、相关权利、责任和义务,及时公示。协议文本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别存档备查。

4.县级验收。县(市、区)农业农村部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重点查验任务面积、技术路径等,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

5.兑付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承担任务的实施主体。

五、粮油单产提升行动(国家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印发《新一轮千亿斤粮食产能提升行动方案(2024—2030年)》

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23-2030)》的通知

(二)任务目标。计划培育粮油类规模种植主体2118个,共示范带动540万亩次以上单产提升关键技术

(三)支持方向。重点支持项目县(市、区)扶持区域内从事粮油规模种植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粮油单产提升示范。承担农业节水、单产提升工程等项目任务的地块同一年度内不得实施粮油规模种植主体单产提升项目。支持主体与享受绿色高产高效主体不重复。

(四)补助环节。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推广应用粮油新品种、新肥料、新农药、新技术、新模式,购置使用技术和财务管理软件、购置先进农机装备(与农机购置补贴不重复支持)、改善提升基础设施、开展信息化智慧农业建设、提升单产风险防控能力,着力提高绿色高效关键技术到位率和覆盖面。原则上鼓励每市确定1个以上试点县,每县确定1个以上试点主体,按照《全国智慧农业行动计划(2024—2028年)》要求,探索一批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智能化解决方案,推进水肥一体化智慧管控设施、信息化监管设备和作物长势、土壤墒情等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对接、汇总农情监测相关数据,用信息技术助力粮油作物节本增产增效,提升农业生产管理服务效能。

(五)支持对象和标准。补助对象由项目县(市、区)结合当地粮油产业发展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实际确定并组织实施,其中每个农民合作社财政补助不超过15万元、每个种植大户、家庭农场财政补助不超过5万元。财政补助实行以奖代补报账制管理方式,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现场验收后,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拨付资金。

(六)办理流程

1.制定实施方案。按照省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种植品种、面积规模、主推技术、单产目标等实施条件以及操作程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粮油规模种植主体积极参与、自愿申报。申报材料需明确作物种类、种植面积(不含为其他主体和农户开展环节托管或全程托管的社会化服务面积)、关键技术、目标单产等基本信息,并组织审核申报材料,研究确定承担项目的主体,公示无异议后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2.过程记录。项目主体应按要求加强田间管理,落实关键技术,并在整地播种、肥水管理、病虫草害防控及机械收获等关键环节,以照片等形式记录应用的关键技术措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了解核实重点技术到位情况,适时建立“一县一专家团队”包片联系机制,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并进行记录,实行一主体一档案。

3.测产验收。作物收获季节,承担项目主体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如实上报实际单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承担项目主体进行随机抽测复核。对于主体自行填报产量过高的,要逐一进行认真核实,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4.结果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互联网、村务公开等渠道,及时公示项目拟奖补主体及资金情况,对反映有异议的要组织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及时兑付资金。

六、农业社会化服务(国家政策)

(一)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

2.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农业生产社会化项目任务的通知》〔农(经综)函〔2022〕59号〕  

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4〕3号)

(二)支持内容。以引领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为主要目标,兼顾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聚焦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服务方式,聚焦粮食、油料等重要农产品优势产区,聚焦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努力培育主体多元、竞争充分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模式,集中连片推进农业生产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为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与竞争力提供有效支撑。

(三)补助对象。项目实施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补助方式和运行机制。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农户或服务主体,也可以按一定比例分别补农户和服务主体(我省要求补农户的比例不低于50%),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

(四)补助环节。重点聚焦耕、种、防、收等各个服务环节中,单个农户办不了、办不好或办了不划算的农业生产环节及制约当地农业生产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中的突出短板。具体补助的生产服务环节、发展重点突出短板、关键环节和薄弱领域问题,由各项目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确定。

(五)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00元。项目任务实施县(市、区)安排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项目县(市、区)可综合考虑本地承包地面积、服务主体数量等因素,对县域内承担项目任务的服务主体数量下限等作出规定,防止政策垒大户。

(六)办理流程

1.分解绩效任务。省级根据各地申报及粮食种植面积等情况按照因素法测算后,将项目绩效面积和资金分解到相关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

2.制定实施方案。各项目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县级政府印发或批复。方案应明确实施内容、任务区域、补助环节、保障措施等内容。

3.确定服务主体。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的选定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确定服务主体和承担任务量。

4.组织项目实施。参加项目实施的服务主体按照与农户或规模经营主体签订的合同内容,分环节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按要求保留相关作业资料。

5.县级核查验收。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由第三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重点查验服务环节、任务面积、服务质量等,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

6.兑付补助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拨付给开展服务的项目实施主体,由项目实施主体发放至接受服务的农户等经营主体,或通过“一卡(折)通”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接受服务的农户等经营主体。

七、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国家和省级)

(一)政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2.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4〕10号)

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冀农财字〔2024〕21号)的通知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河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各市、县(市、区)均不得实施累加补贴。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

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我省将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规定,选择对部分重点机具提高补贴额,逐步降低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发现同档次同品质的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综合研判后,应当及时提出下调此档机具补贴额建议,如发现劣质产品以低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要严肃查处。

5.办理流程。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1)发布实施规定。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2)组织机具投档。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中《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分批组织开展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办理服务系统。

(3)现场演示评价。重点对高风险机具规范组织开展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现场演示评价或验证发现有问题的,要对该产品及时采取封闭措施,并开展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的,应视情暂停采信相关机构的证书(报告),要将调查情况及时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由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决定是否恢复采信,对于在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工作中多次发生问题的,将相关机构纳入“黑名单”,并不予采信其出具的鉴定(认证)证书(报告)。

(4)自主购机。购机者应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或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5)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者应及时通过“河北农机补贴”手机APP或携带所购机具、个人身份证件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工商营业执照、购机税控发票、“一卡通”或银行卡原件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

(6)机具核验。各市、县要结合实际,对高风险机具,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探索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鼓励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7)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8)兑付补贴资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

(9)组织抽查。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加强对高风险机具或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八、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旱作雨养种植(省级政策)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3-2025年)》(冀水资〔2023〕40号)

2.《河北省农业节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二)支持内容。在地下水超采区,将水浇地改为旱地,统一关停取水井,不再抽取地下水灌溉,采取抗旱保墒耕作方式,充分利用自然降水发展农业生产,减少地下水开采。实施区域以单井控制的水浇地面积为单元,原则上要整村推进、集中连片组织实施。冀中南部地区主要是将水浇地种植小麦、玉米等作物改为旱地种植,或改种杂粮杂豆、甘薯、花生、油菜籽、油葵等抗旱耐旱作物。张家口坝上地区主要是将水浇地种植蔬菜、马铃薯等改为旱地种植燕麦、荞麦、胡麻、马铃薯等抗旱耐旱作物。

(三)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四)补助对象。对承担旱作雨养任务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组织等实施主体。

(五)补助标准。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共同筹措,省级财政对有关市、县给予一定补助。张家口坝上地区补助到县,由县级包干使用。冀中南部地区省级每亩补助340.4元,不足部分由市县配套补齐,资金补助到农户。

(六)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项目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区域、实施内容、种植作物、关井措施、关井数量、补贴标准等。

2.分解任务。项目县(市、区)将年度旱作雨养种植任务分解到乡镇、村、主体和地块,绘制项目区平面分布图。县、乡镇、村将任务分解情况进行公开公示。张家口地区每年5月前完成,冀中南部地区每年9月前完成。

3.签订协议。项目县(市、区)或乡镇政府与承担旱作雨养任务的主体签订实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在农业生产的关键季节,将任务落实到地块。

4.县级验收。项目县(市、区)组织有关部门对年度任务落实、公开公示、关井数量、补贴对象、种植模式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张家口坝上地区每年9月底完成,冀中南部地区于第二年9月底前完成。

5.兑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通过“一卡(折)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承担旱作雨养任务的实施主体。

九、滴灌、浅埋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省级政策)

(一)政策依据

1.《河北省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3-2025年)》(冀水资〔2023〕40号)

2.《河北省农业节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二)支持内容。以地下水超采区的井灌农田为重点,依托农业托管服务组织、种植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有条件的规模经营主体,以单井控制的水浇地面积为单元,在小麦、玉米一年两熟或其他大田作物,成方连片组织实施滴灌、浅埋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设施,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减少地下水开采。

(三)资金来源。省级财政资金。

(四)补助对象。承担浅埋滴灌等高效节水灌溉项目的实施主体。

(五)补助标准。采取“先实施、后补助”方式,项目实施完成、经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实施主体,根据验收核实的实施面积给予省级每亩补助100元补贴。

(六)办理流程

1.制定方案。项目市、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分别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区域、实施内容、补贴标准等。

2.分解任务。项目县(市、区)将年度高效节水任务分解到乡镇、村、主体和地块,绘制项目区平面分布图。县、乡镇、村将任务分解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3.签订协议。项目县(市、区)或乡镇政府与实施主体签订实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在农业生产的关键季节,将任务落实到地块。

4.县级验收。项目县(市、区)组织有关部门对年度任务落实、公开公示、实施面积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

5.兑付资金。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财政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付制度规定,通过“一卡(折)通”将补贴资金发放至承担高效节水灌溉项目任务的实施主体。

 

文章来源: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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